Early termination 條款的重要性
最近有一位臺灣來打工度假的求職者 找到了 IT 的contractor job. 恭喜他! 希望我幫忙看看contract agreement. 我注意到這個合約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 只提到雇主有權利隨時終止合約 但是沒有提到你要怎麼樣來終止合約。基本上這是一種不平等條約。 在加拿大與美國一般的慣例是這樣子的,如果你做 IT contract job 通常雇主有權利隨時終止合約,叫你滾蛋 . 但是我們 IT contractor 一般的慣例是需要 two weeks written notice in advance. 如果沒有 early termination 的條款 讓你隨時有權利終止不好的工作,如果沒有這一條你就得乖乖地做到合約終止。你沒有權利 毁約跳出來。這顯然是沒有自由的。
在加拿大許多的事情都一樣,有很多要綁合約的,例如租房子 電信設備 都必須要注意有沒有允許你有權可以以 early Termination 當然不是每一個公司都會允許你這麼做的 ,這有時候是需要可以去討價還價 大公司,有時候就沒有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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